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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来源:韩飞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3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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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2013年李某所有的房屋及土地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,拆迁款都已经支付到位。当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比较便宜,李某也买了一套,价值130万元。前期交了70%的房款。但当时只签了认购协议书,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。

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李某应先支付剩余30%房款,才可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。李某说,开发商以前承诺的是可以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。但有人说,该工程违规,属于自建房,无法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书。自建房与商品房的价值差距很大,如果真像李某说的那样,那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可能涉嫌欺诈,不仅要返还房产,赔偿损失,还有可能承担一倍的惩罚性赔偿。

判决结果:已开庭,正在等待一审结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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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韩飞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京师(石家庄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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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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