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王某分别于2018年1月、2月向李某出借20万元、10万元,张某于2018年2月向李某出借30万元。期间李某和其妻子向王某还款20万元。2019年王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0万元。
在庭上王某主张张某向李某转账的30万元是王某通过张某借给李某的。
我方据理力争:首先,王某已经承认李某返还其20万元;其次,张某出借给李某的30万元与王某无关,所以王某没有资格主张返还30万元,最后,王某私自扣押李某的车辆并使用,应该赔偿李某车辆贬值的损失。
判决结果:王某撤诉,至今没有在提起诉讼。